為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排污許可管理等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完善審查專家的選取和使用,保證審查工作的公平、公正,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排污許可管理等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完善審查專家的選取和使用,保證審查工作的公平、公正,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使用與管理。
第三條 專家庫主要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部分外地專家組成。
專家庫應覆蓋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和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論證涉及的專業領域。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領域類別。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等領域審查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審查單位,是指聘請專家開展審查工作的單位,包括技術評估單位和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等;審查工作包括技術評估、評審、論證、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和更新。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設
第六條 專家入庫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愿參加審查工作;
(二)熟悉生態環境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及政策,了解和掌握國家及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論證有關政策、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等內容,掌握審查規范和要求;
(三)原則上應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生態環境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精通本專業業務,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四)申請入庫專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特別需要的院士或資深權威專家年齡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現場踏勘和審查工作;
(五)無違法、違紀等不良信用記錄;
(六)五年內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無信用記分。
第七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專家面向社會公開征集,主要采取單位推薦的方式,退休人員可由本人申請。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審查工作需要,可邀請本市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加入專家庫。有入庫意向的專家,應填寫《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信息表》(附件1)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庫入庫承諾函》(附件2)。
市生態環境局對申請入庫專家的資格組織審核,確定擬入庫專家名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經批準后納入專家庫管理。
第八條 專家在審查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所審查文件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以個人身份對審查文件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完成審查工作后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勞務咨詢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當本著科學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提前閱研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個人書面意見,并對所提意見負責;
(二)嚴格遵守審查紀律,全程參與審查工作,不得缺席,不得請人代參會,不得借機招攬項目;
(三)嚴格遵守廉政規定,不得收受影響審查工作客觀、公正的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在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擔相關責任;
(五)嚴格遵守回避規定,對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審查工作,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六)在審查工作中如發現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告;
(七)主動參加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培訓,在審查工作中接受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八)配合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參與審查工作后續可能產生的相關咨詢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技術評估、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論證工作中所需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人選,原則上應根據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業類別、專業領域等因素,按照所需專家人數的3倍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由組織審查單位集體決策對專家進行排序,按照排序依次聯系專家,征得專家本人同意后確定專家人選。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技術評估的專家中,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應不少于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參與審查的專家原則上應來自不同單位。同類項目打捆召開評估(論證)會,可使用同一批專家。涉密項目專家可不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抽取。
(二)如有特殊需要,庫內專家確實不能滿足審查工作需求的,組織審查單位應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經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同意后,可在專家庫外臨時選用專家,庫外選用專家人數不得超過所聘請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其他審查工作可參照第十條執行。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對專家的廉政、保密和回避等規定執行情況進行回訪、調查,對專家日常考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審查單位負責實施專家日常考核,每次審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專家庫管理系統內對專家進行日常考核打分,填寫《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日常考核表》(附件3),如實反映專家參加審查工作情況。日常考核內容包括嚴重問題考核和一般問題考核,在審查工作中發現專家存在嚴重問題,符合予以出庫情形時,應立即上報市生態環境局;一般問題考核主要包括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兩個方面,總分為100分,是專家日常監督、管理的依據,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為“優”,60分~89分的為“良”,60分以下的為“差”。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每年組織開展在庫專家年度綜合考核,并加強考核結果通報和運用。根據考核結果,調整專家抽取概率。以自然年統計,全年參加技術評估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數達90分及以上的,評為優秀專家,在下一年度審查工作中優先選用。
第十四條 根據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結果,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存在不負責任、不按要求參加審查工作、考核分數較低、參與審查的文件仍存在質量問題等情形的,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等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予以立即調整出庫并進行公告,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一)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或者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審查職責,導致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審查文件通過技術評估、論證或者審批的;
(二)專業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審查工作的;
(三)違反廉政、保密、回避規定的;
(四)三次及以上無法取得聯系的;接受審查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審查工作兩次及以上的;
(五)一次日常考核分數低于60分的;
(六)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有信用記分的;
(七)參與審查的文件在技術文件質量檢查中被發現存在一般質量問題三次及以上的;
(八)其他需要予以出庫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專家年齡達到70周歲,原則上自動退出專家庫。
第十七條 有出庫意向的專家,可填寫《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審查專家庫出庫申請》(附件4)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八條 專家個人信息實行動態更新和每三年一次集中更新。專家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若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后一個月內,將變動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滬環保評〔2013〕5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