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投訴無門,取證難?法規不健全?執法和稀泥?這些問題的根源是什么?是在對噪音的認定上!
實際上,我國早就有噪音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下簡稱《噪聲防治法》),早在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就已經通過了,1997年3月1日起實施,并在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進行了修正。《噪聲防治法》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條。明確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防治法擁有執法權。
另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在《噪聲防治法》的基礎上制定了《GB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該標準是對噪音防治法做量化注解,兩者配套使用,以起到科學規范,執法有據可依。但是有人看到這就會納悶,既然有“噪音法”,為什么還會出現“投訴無門,取證難、沒人管、不作為”的問題呢?問題就在這部《噪聲防治法》中規定的噪音不是我們說的噪音,仔細研讀這部噪音防治法的條例,可以發現以下幾點問題:
1、噪音環境定義狹隘
現行《噪聲污染防治法》中主要針對工業噪音、商業噪音、交通噪音、施工噪音這些外部環境中的噪音,而忽略了房屋內部的噪音干擾,比如生活噪音和鄰里噪音。
房屋是居住者的家庭環境,勢必同時受到外部和內部的聲音干擾,外部環境包含《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涉及到的所有噪音類型,而房屋內部樓層間聲音干擾,在《噪聲污染防治法》及《GB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所以導致一個現象,你說的鄰里噪音,不屬于《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管轄范圍,《GB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更沒有對鄰里噪音的種類和量化做研究。
2、噪音超標的界定太籠統
這里引入一個概念——“噪音敏感建筑物”
在《GB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是法定的噪音敏感建筑物。我們看到住宅這一項也是屬于噪音敏感建筑物。而且,居民住宅區是法定1類聲環境功能區,是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根據《GB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對1類聲環境功能區,有具體的環境噪音分貝值規定:
通俗的解釋就是:你白天在家,聽到的聲音大于55dB屬于噪音超標,晚上聽到聲音大于45dB屬于噪音超標。但是,普通人對55dB和45dB的聲音是沒有實際概念的,也就是說,光憑耳朵聽覺,根本無法分辨出是否噪音超標,并且法律認定噪音超標需要環保部門檢測出報告,你說了不算。那么又會有人疑惑,既然有分貝值規定,為什么不能以此標準去認定樓上是噪音擾民呢?
因為對于多數鄰里噪音,具有突發性和干擾性,樓上突然一陣疾跑,而你剛想入睡就被吵醒,也許此刻的分貝值達不到45分貝,但是樓板撞擊聲干擾睡覺是必然的,可是這不屬于法定噪音超標。分貝值界定方法在鄰里噪音領域不適用,但是這類噪音的危害卻比外界環境噪音更大。既然規定居民住宅區是1類聲環境功能區,室內居住者更應該保持室內的安靜,這不僅是遵守法定1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安靜要求,更是文明行為的體現。
3、噪音的定義局限性
我國現行《噪聲污染防治法》仍舊圍繞著噪音超標來討論防治的事項,那么噪音到底是什么?只有超標的噪音才需要防治?不超標的噪音就面臨“投訴無門、舉證困難、執法不到位”的窘境。
工業噪音、交通噪音、施工噪音、商業噪音等室外噪音超標有法可依,但是對于更煩人的鄰里噪音問題呢?還在用分貝值界定鄰里噪音超標嗎?你認為的噪音,和他們認定的噪音,是兩碼事,到頭來就變成雞同鴨講。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講:凡是妨礙人們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以及對人們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聲音,都屬于噪音。近年來,我國多地頒布《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乘客使用電子設備時不得外放聲音,對拒不遵守乘車規范的乘客,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使用電子設備外放聲音,會對車廂內其他乘客造成噪音影響。同理,居民住宅內,相鄰的住戶之間制造的生活噪音打擾其他住戶的,也應當屬于不文明行為,本質上都是讓他人聽到不想聽的聲音。況且現在的建筑隔音標準并不能滿足大眾對較高生活品質的要求,《噪聲防治法》和《GB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在解決鄰里噪音上還有諸多不足,所以當我們遇到鄰里噪音時,苦于沒有實質性的解決方法,從溝通層面上,只是治標不治本,溝通只限于講理者之間的處理方法,但是不講理的人,往往不承認噪音,因為在他們的生活中,這些都不算噪音。
制造噪音是不文明行為,不文明行為應該受到譴責!除了推動健全立法,還要持續宣傳安靜的居家文明觀念,很多舉手之勞就可以避免打擾鄰居,只是很多人還沒認識到打擾他們是不文明的行為,中國反噪音事業任重而道遠。